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的有關要求,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現對城市管理領域涉企行政檢查相關信息進行公示:
一、行政檢查主體
啟東市城市管理局(啟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檢查事項和依據
事項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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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事項一 |
對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工作的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條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鄉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2項 |
項目名稱: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實施機關: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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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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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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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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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事項二 |
對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監管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并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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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相關專項規劃和規定的要求、期限設置,保持安全、整潔、完好。出現損毀、污染、內容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清洗或者拆除。 設置戶外招牌設施以及路名牌、交通指示牌等標識,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出現損毀、污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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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事項三 |
對市容環衛責任人履行市容環衛責任情況的行政檢查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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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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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
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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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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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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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 |
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市容環衛責任人履行市容環衛責任開展指導和監督檢查。 對市容環衛責任人報告的損害市容環衛的行為,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理,并對報告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
三、檢查頻次上限
待公示。
四、檢查標準
待公示。
五、檢查計劃
待公示。
六、檢查文書
行政檢查文書基本格式文本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