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4715-1/2021-00176 | 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監察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啟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號: | 啟人社發〔2021〕46號 | ||
成文日期: | 2021-08-31 | 發布日期: | 2021-08-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意見 |
各鎮(園區),各級工會,相關單位:
為積極有效預防、及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發揮勞動爭議調解在促進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人社部、中央綜治辦《關于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規范的通知》,結合我市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實際,現就我市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重要作用和現實意義
近年來,我市勞動爭議案件量持續處于高位運行,并且,時有集體爭議的發生。在我國現有法律對勞動爭議按照“一裁二審”制度規定下,勞動爭議在進入仲裁程序后,經調解不成的,雙方當事人往往不服仲裁裁決而進入司法程序,極大增加社會運行成本,占用較多司法資源。企業基層調解委員會成員來源于企業管理層和職工,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勞動者的個人情況以及雙方矛盾產生的原因,機構的有效運行,讓調解工作進一步下沉,靠近基層、靠近矛盾根源。充分發揮調解人員的中間人作用,化解勞資雙方的對抗性,引導勞動者與企業樹立“共存、共榮、共發展”理念,對于建立和諧勞動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人社部令第17號)為依據,由人社部門聯合總工會,以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為基礎,以完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運行機制為重點,堅持“調解為主、基層為主、預防為主”原則,充分發揮人社、工會、企業三方機制作用,逐步形成具有“化解、預警、預防”三位一體的調解工作機制,不斷提升調解工作質效,發展好新形勢下和諧勞動關系,更好地服務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大局。
(二)工作目標。力爭用三年的時間實現我市百人以上規模的企業、已經建立工會的企業全部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2021年底前,在全市工業園區各選擇一至二家規模較大、人數較多、具有專業人力資源從業人員的企業,指導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并確認各園區符合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數量;2022年底前,力爭實現應當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50%的覆蓋率;2023年底,實現上述企業全部建立基層企業調解組織,形成規范、有序、可信的調解工作機制。
三、加強對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支持力度
(一)加強設立指導,形成規范化的調解工作新局面
人社部門會同總工會加強對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從工作場所、機構名稱、人員、經費保障、徽章、印章、案件受理、文書制作、檔案管理等方面對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建立、運行、管理進行指導,確保規范運行。企業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要做到“六有”,即有組織、有制度、有場所、有保障、有調解、有預防。企業應當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后,及時將設置情況,包括名稱、場所地址、人員名單、聯系方式、各項制度等報人社部門和總工會備案。
1.硬件設施方面。企業應當在辦公區域或者生活區域的專門場所設立勞動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辦公地點,配備辦公桌、打印機、電腦、檔管柜等相關辦公設備,懸掛相關標牌,工作場所室內設施要有利開展調解工作,并將各項制度上墻張貼。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名稱由“企業名稱”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次組成。企業分支機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名稱由“企業名稱”“分支機構名稱”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次組成,由人社部門統一制作、頒發標牌和印章。
2.人員配備方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由職工方代表和企業方代表組成,雙方人數對等,各定3至7人。職工方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薦產生,企業方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一般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
3.制度建設方面。企業應當建立調解員聘任、培訓、使用、解聘的管理制度,應當建立有關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相關規定,包括:受理范圍、調解須知、調解程序和調解登記、檔案管理、統計報告等。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員應當按照規定的受理范圍、程序,通過講情說理的方式化解雙方之間的爭議。
(二)注重質效,不斷增強調解員隊伍的能力建設
1.調解員的任職資格。調解員由調解委員會聘任的本企業工作人員擔任,調解委員會成員均為調解員。調解委員會成員應當從具備調解員資格的企業人員、工會委員、具備人力資源工作履歷的人員中優先選任。人社部門應當優先選擇企業調解委員會成員參加省市組織的調解員培訓,取得調解員資格。調解員應當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具有一定勞動保障法律政策知識和溝通協調能力。
2.調解員的培訓。優先選派企業調解委員會成員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調解員業務培訓。人社部門和總工會利用啟東市人力資源協會、啟東市職工維權咨詢志愿者協會作為溝通、學習的平臺,定期組織調解員進行業務學習、溝通、探討。
(三)加強業務對接,不斷提高調解委員會公信力
1.聯合調解和委托調解。企業調解委員會在處置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爭議案件或者涉及集體合同的訂立、履行等案件時,可以邀請總工會工作人員、仲裁機構工作人員共同參與調解;企業調解委員會也可以接受仲裁機構委托,對該企業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與勞動者產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
2.文書的效力。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由企業調解委員會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項、調解的結果和協議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文書的仲裁確認。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并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建立長效機制,充分發揮調委會的全方位作用
1.建立預防預警機制。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定期在企業中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協調企業做好勞動合同訂立、履行及解除工作,參與企業涉及職工利益政策的制訂,化解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矛盾。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遇到涉及人員較多的勞動爭議,應當及時向人社部門通報案情及處置情況。
2.建立調裁審對接機制。對重大疑難勞動爭議應當主動與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聯系協調化解。
3.建立補貼激勵機制。人社部門和總工會根據各企業調解委員會上報的案件進行審核,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件,根據案件人數,處理方式等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人社局會同總工會另行制訂。
五、加強宣傳引導,將調解組織的“社會穩定閥”作用落到實處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充分利用宣傳欄、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平臺開展廣泛宣傳,讓勞動者知曉調解委員會的功能、辦公場所、成員、聯系方式、工作程序,以及成功調解的典型案例,讓勞動者通過身邊人、身邊事,了解調解委員會是本企業勞動者權益的維護者、代言人。
人社部門、總工會聯合人民法院,加強對企業調解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宣傳引導,在接受勞動者的來訪、來電、來信咨詢時引導勞動者通過調解委員會等非訴的方式合理化解其與企業之間的爭議。
符合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條件的企業應積極按照本意見的標準、程序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過程中保持與人社部門、總工會的溝通、協調,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勞動爭議中的作用,共同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服務啟東社會經濟發展而作出不懈努力。
附: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程序;
2.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3.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員行為規范;
4.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
5.調解組織名稱標牌制作規格;
6.調解員職責類標牌制作規格;
7.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標識式樣。
啟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啟東市總工會
啟東市工商業聯合會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