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4715-1/2020-00120 | 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啟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號: | 啟人社發〔2020〕51號 | ||
成文日期: | 2020-08-13 | 發布日期: | 2020-08-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層轉《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印發<江蘇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
各鎮(園區、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就業援助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管理,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了《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印發〈江蘇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通人社就〔2020〕8號),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啟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8月13日
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印發〈江蘇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退役軍人事務局、稅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總工會、殘疾人聯合會、扶貧辦:
為進一步完善就業援助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管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12個部門聯合印發了《江蘇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蘇人社規〔2020〕2號),現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認定對象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但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可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1.“4050”人員:是指在申請認定時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的人員;
2.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是指最近一次失業登記到申請認定時已連續失業1年及以上的人員;
3.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是指所有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家庭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且無相對固定收入的城鎮家庭成員;
4.農村零轉移家庭人員:是指所有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轉移就業愿望的人員均未實現轉移就業,且無相對固定收入的農村家庭成員;
5.特困職工家庭人員:是指持有《特困職工證》的家庭成員;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是指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員;
7.殘疾人員:是指持有《殘疾人證》的人員;
8.軍隊退役人員:是指持有部隊退役證件的人員;
9.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是指由扶貧部門認定的低收入農戶;
10.優撫對象家庭人員:是指領取定期撫恤金且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或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優撫對象家庭人員包括優撫對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11.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是指持有效征地證明,因土地被征用失去生產資料而造成失業的人員。
常住本市的非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殘疾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也可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二、關于認定流程
1.個人申請
申請人本人應攜帶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本市戶籍人員提供戶口簿原件(非本市戶籍人員提供居住證原件),本市戶籍跨縣(市)居住的須另提供居住證原件,填寫《南通市失業登記及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以下簡稱《申請認定表》),向常住地的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提出申請;也可通過“南通人社網上辦事大廳”自助辦理。各類認定對象還需要提供以下有效期內相關材料的原件:
(1)特困職工家庭人員:《特困職工證》;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3)殘疾人員:《殘疾人證》;
(4)軍隊退役人員:退出現役相關證件;
(5)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扶貧部門發放的證明材料;
(6)優撫對象家庭人員: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的證明材料;
(7)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征地安置證明材料。
2.街道(鄉鎮)受理審核
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受理、核實相關資料后,對審核確認符合條件人員的信息錄入就業管理信息系統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在《申請認定表》上簽署意見,并將相關信息上報至縣(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
3.縣(市、區)認定
縣(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上報材料,在就業管理信息系統內進行認定。
三、關于退出機制
1.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與公安、民政、自然資源、退役軍人事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總工會、殘聯、扶貧辦等部門的信息交換制度,做好相關身份的核查核實,動態掌握就業困難人員情況。對身份發生變化的,由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將人員名單發至原受理審核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進行注銷。
2.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要做好就業困難人員退出認定后的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就業困難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參保后,其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自動取消,但其享受的就業扶持政策可享受至一輪政策期滿。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民政局 南通市財政局
南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南通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南通市稅務局 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南通市總工會 南通市殘疾人聯合會
南通市人民政府扶貧工作辦公室
2020年6月28日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印發《江蘇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退役軍人事務局、稅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總工會、殘疾人聯合會:
現將《江蘇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民政局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江蘇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稅務局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江蘇省總工會 江蘇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0年3月30日
江蘇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就業援助動態管理機制,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及時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的意見》(蘇發〔2017〕1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5〕90號)、《省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7〕131號)、《省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8〕149號),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登記失業人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
(三)特困職工家庭的;
(四)殘疾的;
(五)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家庭的;
(六)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
(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
(八)優撫對象家庭的;
(九)軍隊退役的;
(十)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的;
(十一)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第三條 落實就業服務常住地登記制度,大齡、殘疾、低保家庭、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勞動力等勞動者可在常住地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其他人員在戶籍地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第二章 申請認定
第四條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按照個人申請、多點受理、縣級審核程序進行。勞動者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居住證、社會保障卡,到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場所,或者街道(鄉鎮)、社區(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平臺現場辦理;也可以通過江蘇政務服務網及移動端、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進行自助辦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依托全省一體化信息平臺,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申請條件的勞動者,主動推送并經勞動者本人確認后啟動申請流程。
第五條 建立數據共享比對機制,依托全省統一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縣(市、區)發展改革、公安、民政、退役軍人事務、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總工會、殘聯等部門根據職能劃分提供數據接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對申請人相關資質進行審核。對外地戶籍申請人,通過江蘇省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進行比對審核;從平臺無法獲取數據的,由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經審核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應同時在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和基層人社服務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并及時在《就業創業證》和信息系統上記載,注明認定時間。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一)申請人申請當月或上月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不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所得)的;
(二)申請人擔任市場主體出資人、負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不包括從二級市場上購買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第三章 退出機制
第八條 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注銷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并告知本人,在《就業創業證》和信息系統上記載注銷時間:
(一)自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之日起,連續6個月及以上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的,或者6個月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所得)的;
(二)擔任市場主體出資人、負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不包括從二級市場上購買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享受就業援助政策期滿、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職工家庭條件、喪失勞動能力或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四)城鎮零就業家庭或農村零轉移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創業的;
(五)入學、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六)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人的;
(七)因失去聯系而無法為其提供公共就業服務且其本人也不主動聯系提出就業服務需求超過6個月的;
(八)其他已實現就業創業或者失業登記被注銷的;
(九)設區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審核認定、幫扶政策落實等工作,街道(鄉鎮)和社區(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負責就業困難人員資格申請受理、后續跟蹤服務等工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退役軍人事務、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總工會、殘聯等部門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就業困難人員相關身份核查核實工作。
第十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大力推行“多點受理”,通過江蘇政務服務網及移動端、各級政府政務服務大廳專柜、就業服務機構專窗、基層人社平臺專人和人社門戶網站、手機APP等多種渠道,及時受理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建立并公開辦事指南,明確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基本要素。要加快實施“并聯審核”,將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資格同步共享給發展改革、公安、民政、退役軍人事務、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總工會、殘聯等部門,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政府大數據平臺實現數據共享、自動查驗,大幅精簡證明材料,壓縮辦理時間,提高辦理實效。
第十一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稅務部門建立信息交互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1月和7月分別將需要核實人員清冊交省稅務部門,省稅務部門10日內將清冊人員的相關涉稅信息初步核對情況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人員對稅務部門反饋的核對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稅務部門組織復核。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建立日常監管和曝光制度,對弄虛作假、騙取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和就業援助補貼資金的,應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并及時注銷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停止享受就業援助政策,依法追繳騙取的補貼資金。健全盡職免責制度,對嚴格履職盡責,但受政策、技術等非主觀因素影響,出現的工作失誤,應免予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將該事項辦理納入政務服務“好差評”范圍,接受群眾評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以往有關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