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4715-1/2023-00016 | 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啟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號: | 啟人社規〔2022〕4號 |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發布日期: | 2022-12-30 | 有效性: | 2024-10-01廢止 |
名稱: | 關于印發《啟東市企業引進人才綜合補貼實施細則修訂內容》的通知 |
關于印發《啟東市企業引進人才綜合補貼實施細則修訂內容》的通知
各鎮黨委、人民政府,各園區黨工委、管委會,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現將《啟東市企業引進人才綜合補貼實施細則修訂內容》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啟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啟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啟東市財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啟東市企業引進人才綜合補貼實施細則修訂內容
為了優化人才補貼發放流程,最大程度釋放政策紅利,更好地幫助企業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現經過職能部門共同協商研究,決定對《啟東市企業引進人才綜合補貼實施細則》(啟人社發〔2022〕23號)文件中第五條第(一)、第六條第(二)點修訂如下:
第五條 申報審批
(一)組織申報
上述補貼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季度或按年度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對象所在企業對照相關文件,按照補貼類別分別填寫《創新創業人才安居補貼申報表》《創新創業人才購房補貼申報表》《創新創業人才職稱獎勵申報表》《企業人才個稅獎補申報表》《創新創業人才交通補貼申報表》《創新創業人才父母養老補貼申報表》等表格,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間內由所在企業核實后提出推薦意見,經企業所在鎮、園區或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確認后報市人社局(市人才服務中心)。
第六條 資金撥付
(二)發放周期為申請對象初次到我市企業就業并繳納啟東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6個月起,至當季度或當年末。每個發放周期內,按實際參加啟東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時間核發;在市內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間流動并繳納啟東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按累計繳費時間核發。
本通知由市人才辦、市人社局負責解釋,至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